潮州市 关于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及缴费标准的通知(2015年)

潮人社〔2014〕25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生育保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5年1月1日提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并自2016年起调整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待遇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A档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为本市一类医院85%、本市二类医院80%、本市三类医院65%、外市医院5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B档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为本市一类医院88%、本市二类医院83%、本市三类医院68%、外市医院58%。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为本市一类医院95%、本市二类医院90%,本市三类医院和市外医院不作调整。

 

(二)统一市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市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200元/次,不再区分市级以下医院和省级以上医院。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提高分娩医疗费补助标准。分娩医疗费补助标准提高为顺产1500元、剖宫产4500元、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补助500元。

 

(二)提高自然终止妊娠医疗费补助标准。自然终止妊娠医疗费补助标准提高为妊娠不满12周380元、妊娠满12周以上不满28周900元、妊娠满28周以上1500元。

 

(三)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助标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补助标准提高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皮下埋植术225元、流产术(负压吸宫、钳刮术)为375元、引产术(妊娠不满28周)900元、引产术(妊娠满28周以上)1500元、输精管结扎术225元、输卵管结扎术750元、输精管复通术2400元、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四)增设产前检查补贴待遇。参保女职工分娩或者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可享受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产前检查补贴标准为500元。

 

三、自2016年起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待遇标准

 

自2016年起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50元/年,待遇按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B档待遇标准执行。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 州 市 财 政 局

2014年12月9日


来源: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