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关于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决定,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管理职能由民政部门整体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将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印发,并就移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成建制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工作职能范围不变。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农保行政管理机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农保事业经办机构;乡镇按区域配备农保工作经办人员,由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区)农保机构集中管理。

 

二、人员和经费。农保机构移交人员应按各地编办、财政新核定的全额拨款的编内人员进行移交,原则上应是2002年12月底以前从事农保工作的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由各级民政部门在移交前自行清理,妥善处理。全省农保工作机构设立和编制配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编办调研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编委审定后实施。各地应按新核定的编制,将农保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保工作正常运转。

 

三、基金管理。农保基金应按审计部门审计的处理意见尽快整改到位,确保移交过程基金安全。对违规挪用的农保基金,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整改和清理回收。对确因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未列入或未全额列入财政预算而被挪用的农保基金,全力清收仍不能到位、造成基金亏空的,经审计部门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补齐。对违规挤占挪用难以收回的,由批准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予以偿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此项工作在2006年底前完成。

 

四、资产移交。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农保机构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登记造册,明确权属。属农保机构的独立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应全部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没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农保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移交时间。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移交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农保机构划转移交工作原则上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县(市、区)的移交工作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保移交工作的领导,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工作移交挤占挪用基金、私分财物。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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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方案

 

根据2005年4月18日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将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民政部门整体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管理职能和机构、人员移交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农保职能移交的实施步骤

 

农保职能移交工作要采取整体移交、上下联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办法。具体实施步骤为:

 

第一步:摸清底数。在农保工作移交之前,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2005年的审计情况,摸清农保基金及单位经费状况、机构编制及人员状况、农保资产状况等情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第二步:制定移交方案。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认真制订当地农保工作移交方案,明确农保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编制、移交人员等内容,对农保基金、单位经费、固定资产等提出具体移交办法。

 

第三步:按移交方案组织移交。各地按照移交方案确定的原则认真做好移交工作,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签署移交备忘录。备忘录应包含农保基金的审计报告、参保人员情况、单位经费、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移交人员名单和对违规基金、风险基金的处理意见等移交清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第四步:总结验收。移交工作完成后,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对移交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组织对各地农保移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工作职能调整及机构设置和人员的移交

 

(一)关于工作机构与职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划转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能范围不变。按照机构编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农保行政管理机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农保事业经办机构;乡镇按区域配备农保工作经办人员,由直管市、林区和县(市、区)农保机构集中管理。

 

(二)关于编制、人员及住房。各级农保机构原则上按2002年12月底以前从事农保工作的在编人员进行移交,非在编人员由各级民政部门自行消化。移交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干部职工可继续居住原民政部门分配的住房,服从民政部门对住房的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办理房改手续。

 

(三)关于印章。各级农保机构、职能、编制及人员调整到位后,由各地自行商定新印章启用、旧印章废止的时间,并联合发文通知到有关单位。

 

三、农保基金的移交和违规农保基金的整改

 

各地要以2005年的农保审计报告为依据,认真做好农保基金的移交工作,确保农保基金的完整。在移交前,各级民政部门应对农保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明细清单,按审计认定结果进行移交。对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农保基金的,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由民政部门积极整改和负责清收。

 

(一)对尚未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调民政和财政部门,迅速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

 

(二)对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挪用的农保基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归还。

 

(三)对民政部门挪用农保基金用于经商办企业、对外投资或建房购车的,责成民政部门迅速组织清收,挪用的农保资金应在移交前足额归还到位。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变卖固定资产予以归还;对固定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或难以分割的,由民政部门用贷款偿还。

 

(四)由农保机构或个人行为借出的农保基金,按照“谁借出、谁收回”的办法,在农保工作移交前均应还本付息。利息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基金增值的规定计算。

 

(五)因地方财政未将农保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不足,造成农保基金被挪用的,经审计、财政部门核定,凡符合正常开支范围的,予以核销并由同级财政拨款补齐;凡不符合正常开支范围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补齐。

 

(六)违规将农保基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难以收回的,应采取法律的手段予以收回。

 

(七)对违规资金经全力清收仍不能收回,造成农保基金亏空的,对有关责任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亏空基金经审计部门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

 

农保基金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

 

四、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的清点造册和移交

 

(一)档案的移交。各级农保机构要对各类档案资料(包括公文材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磁盘、磁带、声像、图片等)进行集中清理、造册移交。要加强对基础性档案资料的管理,防止遗失和损坏;对原始投保档案、财务资料要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核对无误并整理归档建册的档案,要适当集中,由专人妥善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移交。对固定资产要逐一清点,明确权属,登记造册。凡属农保机构的独立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应全部移交,民政部门不得截留。农保机构已先期移交、但固定资产没有全部移交的地方,民政部门必须尽快移交截留的固定资产。其他部门占用的固定资产,应在移交期间归还农保机构。固定资产移交后,要清点造册,经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双方移交人员签字备案后,继续由农保机构使用。对没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农保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办公场所。

 

五、农保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省农保职能机构整体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农保机构要积极配合,本着对党负责、对农民负责、对农保事业负责的态度,服从改革大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移交工作,力争做到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档案不丢、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农保工作的顺利移交和各项农保业务的有序衔接,为我省农保事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发布:200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