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的指导意见

川劳社办〔2007〕4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上,主要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一些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反映工伤医疗费支付政策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参保后仍要承担部分费用。为了维护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在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等配套政策没有出台前,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工伤医疗费用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工伤保险用药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5年版的通知》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伤职工紧急抢救和治疗期间确需输血,其输血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暂参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不设门槛费,诊疗项目不执行自付比例。工伤职工紧急抢救期间必须的诊疗项目,如:急诊监护费、院前急救费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重症监护期间冬季取暖费、夏季降温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生命危急、急需抢救的情况下,超过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床位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规范工伤医疗支付范围,是加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33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工伤医疗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对工伤职工进行医疗救治。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工伤医疗及费用报销的工作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服务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努力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做到人性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