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苏劳社险〔2008〕22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苏府〔2008〕6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可以在市区统筹范围内按《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本市市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参照执行。

 

外地户籍人员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办法》参保。

 

二、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业务经办和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扎口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可本着就近、自愿的原则,到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档案托管手续。为了规范管理,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先托管档案、后参保登记的程序办理,并保证参保地和档案托管地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时,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准确告知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后,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核准程序,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其原有缴费年限的核准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以及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联系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共设18个缴费档次,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统一的缴费标准。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养老保险各档次的月缴费基数、金额和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金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定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份公布,从4月份起执行。

 

四、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采取委托江苏银行苏州分行按月代为扣缴的方式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登记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储蓄存折账户,签订代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费委托书(协议),并确保每月25日前通过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任意网点在存折户上存入当月应缴的金额。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与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签订委托扣缴协议时,应当选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并按所选档次对应金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期间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应当于每月28日至次月17日期间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重新签订委托扣缴协议。

 

五、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如实填报本人基本情况,并提供本人证件照片,及时办理相关证卡的申领手续。其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本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由本人在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时向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领;《社会保险卡》(IC卡)由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开立、制作,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办理委托扣缴手续时购领,并于7个工作日后凭《社会医疗保险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同一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领取。

 

六、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从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委托之月起按月扣缴养老、医疗保险费,每月扣款截止日为25日。同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储蓄存折户合并使用,江苏银行苏州分行按先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顺序进行扣款。

 

因存款金额不足支付应缴金额,造成当月25日前江苏银行苏州分行扣缴不成功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当月中断缴费处理,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从存款足够扣缴之月起继续扣缴。

 

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符合《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由本人携居民身份证、缴费存折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会医疗保险证》,至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填写《缴费申请书》,并当即一次性存足应补金额,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实时扣缴并到账。

 

除《办法》和苏劳社险〔2008〕5号文件明确的补缴情形外,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要求暂停扣缴养老或医疗保险费的,须于当月25日前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办理该项社保费暂停扣缴手续,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从当月起不再扣缴该项社保费,同时中止该险种委托扣缴协议。今后需再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纳该项社保费的,须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重新办理委托扣缴手续。

 

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期间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妥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由本人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医疗保险证》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当月仍需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费的,应当由本人在办理转移手续前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申请对当月应缴款进行即时扣缴并实时到账。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发生参军、升学、判刑或劳教、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封存、申领、终止、清算等手续。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后,与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的委托扣缴协议随即自动终止。

 

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托管其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前,应当提前2个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件照片1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等相关材料,到托管其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退休登记手续,并填写《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十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需申请后延缴费的,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托管其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到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后延缴费审批手续。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后延缴费至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托管其档案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退休审批程序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十二、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养老金或生活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于每月15日实行社会化发放。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托管部门将其人事档案移交至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后,由居住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十三、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声讯电话、网站、电子触摸屏等载体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提供多种查询渠道,方便其了解、核对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还可于每年10-12月期间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上一结息年度(上年7月至当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十四、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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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