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就管〔2006〕13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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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56号)文件精神,做好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从事灵活就业,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应先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申报就业;

 

(二)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正在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户籍在当地并曾经在国有、城镇大集体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失业人员);

 

(三)申请人必须同时参加本市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人应在市、区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费补贴采取定额补贴办法,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期间的补贴标准为: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按《关于确定常州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的通知》(常劳社险〔2006〕5号)规定的第二档缴费基数计算确定,养老保险费补贴为1280×20%×60%=153.6元/月;医疗保险费补贴标准按《关于发布2006年度企业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常劳社险〔2006〕6号)规定的缴费基数计算确定,医疗保险费补贴为1666×10%×60%=99.96元/月。

 

2007年7月以后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另行确定。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申请人必须于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申报就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同意其申请本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填写《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2),并盖章确认。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

 

(3)城镇居民户口簿;

 

(4)《就业登记证》(只需申请人初次申报时提供);

 

(5)《再就业优惠证》(只需申请人初次申报时提供);

 

(6)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关手续;

 

(7)社会保险费缴费原始凭证(只需申请人初次申报时提供)。

 

五、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

 

(一)申请人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通过的《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在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到本人委托的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就业登记证》(只需申请人初次申报时提供);

 

(3)《再就业优惠证》(只需申请人初次申报时提供);

 

(4)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关手续;

 

(5)社会保险费缴费原始凭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申请人的缴费原始凭证由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保管)。

 

(二)各级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受理申报后,经核对,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信息,录入“社保岗位补贴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在次月的5日前汇总申报表,形成汇总表后,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事务代理科;

 

(三)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劳动事务代理科通过“社保岗位补贴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区上报的汇总表进行复审,汇总市、区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形成汇总表,并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

 

六、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程序

 

(一)市财政局核定后,从再就业资金专户中将资金划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二)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灵活就业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各级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

 

(三)各级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将灵活就业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至申请人在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储蓄存折户(卡)。

 

七、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若干规定

 

(一)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因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社会保险费期间,补缴的月份不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季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未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期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其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受委托的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保管,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及时记载有关政策享受情况。

 

(五)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其本人的《就业登记证》由受委托的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保管,并在其《就业登记证》上做好就业记载工作。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停止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

 

(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申请人的缴费原始凭证由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保管。

 

(八)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对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并做好有关台帐。

 

(九)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自申请批准之月起开始,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十)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2)中止灵活就业;

 

(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5)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如出现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的,应在7日内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委托的公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报告。如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全部社会保险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日期暂定为2008年底。

 

九、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办法。


来源: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