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6〕23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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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苏州市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苏府办〔2006〕38号),制定本办法。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补贴标准为每月356元)。

 

2.商贸、服务型企业于录用失业人员当月25日前,携本企业《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开户银行帐号,以及新录用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管中心)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单位录用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办理申报手续。

 

3.上述对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仍由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促办)办理申报手续。

 

二、社会公益性岗位安排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就业,与其确定1年以上劳务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企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补贴标准为每月356元)。

 

2.安排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的街道,于录用失业人员当月25日前,携街道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失业人员的《苏州市社会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书》、《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向区、市就管机构逐级申报。街道用人单位应事先在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在登记单位名称中注明“(社保补贴)”字样。

 

3.此类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三、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再就业援助基地”企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吸纳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企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按50%计算(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补贴标准为每月178元)。

 

2.用人单位在录用失业人员当月25日前,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再就业援助基地还须携有关认定文件)、开户银行帐号,以及新招收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就管中心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单位录用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办理申报手续。

 

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补贴标准为每月178元)。

 

2.灵活就业人员于当月25日前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填写《苏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向社区提出享受社保补贴申请;社区核准材料后,将人员信息输入“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系统”; 再由社区集中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区就管机构进行初审后报市就管中心审批确认。

 

3.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户籍在吴中区、相城区或工业园区的,经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区就管机构初审后,到市就管中心办理社保补贴申报手续。

 

4.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培训中心)创业培训结业的人员,自办实体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参照当年企业参保单位下限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2006年5月至2007年3月补贴标准为356元)。

 

2.创业培训结业人员携本人居民身份证、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自办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开户银行帐号,于当月25日前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填写《苏州市区创业培训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办理申报手续。自办实体(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须先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本人和所有职工(或雇工)的参保手续。

 

六、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按《苏州市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苏府办〔2006〕38 号)执行。

 

七、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各类单位或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市就促办确定后于每年3月份公布。

 

八、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认定实行网络化动态管理,市就促办、市就管中心、市培训中心等审核部门在办理审核手续时录入“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系统”,经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参保数据比对无误后确认享受资格。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招用人员社保关系不在申请单位的,须办妥参保缴费或人员转入手续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

 

九、单位或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从核定符合享受补贴条件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至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工停缴社会保险费之月或规定期限到达之月止。单位或个人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月拨付。每月初,市就促办通过“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系统”,根据申请社保补贴人员情况及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实际到帐情况,生成上月各类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拨付结算表和明细表,审核汇总后上传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核定后,从再就业资金专户中将资金划拨至市就管中心,由就管中心具体负责拨付,其中用人单位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到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灵活就业个人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拨付至其在市商业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储蓄存折户。

 

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再就业优惠证》上应予以记载。

 

十一、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渎职、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用人单位招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并为其缴费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可按照《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重新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9号)规定,申请返还本单位为“协保”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纳部分。

 

十三、对单位和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年检制度。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十四、本办法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十五、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就促办备案。

 

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