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社会保险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县区财政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连政发[2006]79号)精神,现将《连云港市市级社会保险补贴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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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级社会保险补贴操作办法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连政发[2006]7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市级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认定、审核程序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包括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娱乐业等,下同),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认定申请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递交认定申请书,同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一);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

 

3、企业当月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会计凭证);

 

4、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附件二);

 

5、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三);

 

8、企业为职工办理档案托管协议书;

 

9、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10、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符合相关要求后予以认定。

 

(二)认定办法

 

1、企业资质认定

 

本办法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服务业”行业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其中,劳务派遣型企业应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资质。

 

2、申报享受人员认定

 

当期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已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满三年的人员不予申报。

 

3、劳动关系认定

 

企业应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3、社会保险缴费关系认定

 

企业申报时已经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每季度申报一次,逾期不予补报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缴费基数为市区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1、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本季度社会保险补贴,逾期不予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连云港市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四);

 

(3)《连云港市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附件五);

 

(4)《连云港市申请社保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六);

 

(5)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6)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花名册;

 

(7)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会计凭证);

 

(10)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11)《连云港市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个人明细表》电子文档(附件七);

 

(12)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务结算票据。

 

2、企业当季度申报的人员劳动关系及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填报《连云港市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增减变动花名册》(附件八)。

 

3、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对当季度新招用人员岗位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相关申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岗位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合格后统一编制当季度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表。

 

4、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汇总表及相关材料送市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手续,并将核定的补贴资金拨付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5、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基本账户,并在其招用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情况。

 

6、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实行诚信等级制度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就业困难群体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认定、审核程序

 

“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截止2007年底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成员等七类人员。

 

(一)采取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劳动关系不固定、岗位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就业人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后,可申请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认定审核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实行按年度先缴后补的办法,申报时间为当年7月至9月,逾期不予申报。补贴的标准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缴费基数为市区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1、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持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档案托管协议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程序:

 

(1)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类型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填写《连云港市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申请表》(附件九),录入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系统,公示七日后,将相关材料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2)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在《连云港市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申请表》上加盖日期印章后予以认定,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载“已灵活就业”或“已从事个体经营”,然后将审核后材料上报所属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3)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连云港市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申请表》汇总后,统一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核查上报材料,重点核查《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记载“就业困难人员”;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已经登记;《连云港市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认定申请表》是否与街道社区材料上报一致;社会保险费是否缴纳等相关内容。

 

(4)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集中将《连云港市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附表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将核定的补贴资金拨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补贴发放存折,于次年的1月31日前通过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直接发放给本人,由其本人在《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社保补贴签名表》上签字确认。

 

(二)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对特别困难的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认定、审核程序参照商贸、服务型企业办理。

 

(三)特别困难人员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连政发[2006]79号)的规定:对特别困难人员,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特别困难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因患重病无法实现再就业的失业职工;双失业职工家庭中夫妻双方均属“4050”人员;单亲家庭且抚养子女正在上学的 “4050”失业职工;连续三年以上纳入城市低保的失业职工;夫妻一方失业、一方残疾或患重病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失业职工等六类人员。

 

特别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按年度先缴后补的办法,申报时间为当年7月至9月,逾期不予申报。补贴标准是: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缴费基数为市区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1、特别困难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特别困难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档案托管协议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特别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区或街道社区成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积极引导、组织特别困难人员从事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工作。

 

3、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集中将《连云港市特别困难人员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将核定的补贴资金拨入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一办理特别困难人员补贴发放存折,于次年的1月31日前通过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直接发放给本人,由其本人在《连云港市特别困难人员领取补贴签名表》上签字确认。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申请程序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1、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以本人名义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单据等凭证;

 

(5)档案托管协议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比照企业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认定程序,按照本通知中商贸、服务型企业认定申请办法执行。

 

3、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认定程序,按照本通知中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申请办法执行。

 

四、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来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