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关于市区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三费合征的实施办法

绍市劳社发〔2006〕50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05]130号)和绍兴市劳动保障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实施办法》(绍市劳社发[2005]76号)规定,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市区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统一征缴(以下简称三费合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按本办法征缴,其中:对企业中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可按省、市有关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统筹企业等的养老保险费暂按原办法征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等的失业保险费暂按原办法征缴。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等的工伤保险费暂按原办法征缴。

 

二、登记管理

 

(一)立户登记。三费合征前未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办理过社会保险立户登记手续的,视作办理失业、工伤保险立户登记手续;三费合征后的企业在养老保险立户登记时一并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立户登记手续。

 

(二)缴费登记。对三费合征前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由地税部门分别根据市就业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就业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传递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立户登记情况办理缴费登记;其他企业由地税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市社保局核定《社会保险立户登记表》办理缴费登记。

 

(三)变更和注销。用人单位变更和注销纳税登记或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地税部门可以变更和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将变更和注销单位的信息实时分别发送市就业局、市社保局;市就业局、市社保局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信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和参保人员中断等事宜。

 

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前,应当向地税部门缴清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三、缴费基数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单位缴费基数。仍暂按绍政办发[2005]130号和绍市劳社发[2005]76号规定执行。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职平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月职平工资60%的(符合按“双低”办法参保的职工按40%),按60%(符合按“双低”办法参保的则按40%)确定。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1、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市职平工资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市就业局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6月1日起调整。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全部工资总额确定,起步阶段暂按不低于本企业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70%为缴费基数。

 

四、缴费费率

 

(一)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二)工伤保险费率。三费合征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按现行确定的费率征缴;三费合征后新办理立户登记的企业按绍市劳社发[2005]76号规定,由市社保局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确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征缴(其中在市社保局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前,先由地税部门暂按0.5%的基准费率征收;在市社保局基准费率确定后的次年1月1日起,按确定的基准费率征收);对二、三类行业企业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市社保局按绍市劳社发[2004]45号规定确定后传递给地税部门征缴,从2007年起,在每年1月1日起调整。

 

五、征缴管理

 

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实行双向申报制度。企业(由地税部门根据其营业额定额和行业销售工资含量来确定其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企业除外),必须于每月10日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上月的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上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企业应在每月20日前分别向市就业局、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参保调整事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不含养老保险核定征收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其中企业在向地税部门申报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时,一并申报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

 

对于养老保险核定征收企业,由地税部门根据其营业额定额和行业销售工资含量来确定其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工伤保险费;由市社保局确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就业局确定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二)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大于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已征费额部分,允许缴费企业在规定征缴期的次月20日前向市就业局补报职工参保名单。逾期不报的,该部分的征缴额划入失业保险基金。

 

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大于市社保局确定的参保职工工伤保险费基数之和已征费额部分,允许缴费企业在规定征缴期的次月20日前向市社保局补报职工参保名单。逾期不报的,该部分的征缴额划入工伤保险基金。

 

缴费企业在分别向市就业局、市社保局补报职工参保名单时,自行计算补报后的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不得大于向地税部门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

 

(三)失业和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均实行实名制。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以企业向市就业局、市社保局申报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人数和名单为准。失业保险待遇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如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如实申报的,须补缴应缴而未缴的部分后,方可享受失业和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如企业按工资总额确定并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小于市社保局核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市区月职平工资的,按上年市区月职平工资)的最低申报基数的,须按市社保局核定的基数补缴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有关基金管理、汇算清缴和监督检查等事项均按绍市劳社发[2005]76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