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要求,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江浦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由原1830元调整为2070元;

 

其他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由原1620元调整为184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江浦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原16.5元调整为20元;

 

其他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14.5元调整为18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