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湛府〔2002〕38号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能力,使困难职工能够纳入基本医疗统筹范围,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1]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

 

凡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除外,下同),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二、征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缴费标准

 

1、市区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粤劳社[2001]222号文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初期,各统筹地区可向退休人员的原用人单位筹集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月缴费标准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的精神,按以下标准征缴: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缴费。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企业,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批准,可以单列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为退休人员每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的标准缴费。

 

(3)没有单位依托的退休人员,由本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的标准缴费。

 

(4)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企业,纳入民政“低保”范围的退休人员,其缴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的标准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2、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由本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办法

 

上述参保人员的缴费由地税机关按月向单位托收,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在地税部门规定的银行储蓄所开设代缴社保费帐户,报地税部门按月托收。

 

上述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湛江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暂行办法》(湛府[2001]17号)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大病救助。

 

三、征缴破产、撤消、解散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因宣告破产、撤消、解散或其它原因终止的,应按湛府[1999]51号文规定,在资产变现时,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补偿金。此前,退休人员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5.2%和每月6元的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退休费中统一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统筹费,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和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单位资产变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单位划转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偿金中返还退休人员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调整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一)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征缴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第二个月起,湛府[1999]51号文规定的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自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二)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2%缴费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统筹的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按照湛府[1999]51号文和湛府[2001]17号文的规定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救助医疗待遇,退休人员住院费自付比例按上款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