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洛人社医疗〔2014〕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决定对我市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与报销暂行规定》(洛市劳〔2000〕57号)中规定的“明确诊断的恶性肿瘤(包括血液病)不允许向外地转诊”修改为:“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包括血液病)的患者,我市经治医院诊断病情需要并经家属同意,可以转外住院进行诊治,且一次外转备案在同一个医院一个疗程内有效;在门诊进行的放化疗,按照特殊疾病门诊审批报销。”

 

二、将《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洛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的通知》(洛人社〔2012〕115号)中第二条第三十五款中规定的门诊抢救时限取消,修改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其门诊抢救医疗费用参照门诊抢救48小时内死亡处理。

 

三、将《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规定的通知》(洛劳社医疗〔2009〕7号)中第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患者住院期间应享受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记入本次住院费用。”修改为:“特殊疾病门诊患者住院期间应享受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待保险年度结束后进行手工结算。”

 

四、将《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与报销暂行规定》(洛市劳〔2000〕57号)第二条第一、三款中规定的“市外转诊的原则转上不转下,转往医院必须是省或省级以上公立医院;市外转诊只能按病情选择一所医院,一次有效。”修改为:“市外转诊的原则转上不转下,转往医院必须是省或省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市外转诊可按病情选择2-3所医院,同一医院一个年度内多次有效。”

 

五、将《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洛市劳〔2000〕50号)第三条第四款涉及肝脏移植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肝脏移植(器官源费用除外)产生的医疗费用参照肾脏移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2014年2月11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