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3〕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有效解决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全面提高服务参保人员的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和《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商政发〔201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坚持公平、统一、简便、可持续原则,提高统筹质量,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不断提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障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更好地服务幸福商洛建设大局。

 

二、主要内容

 

在继续落实《商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商政发〔2011〕4号)的基础上,实行以下四个方面的统筹工作:

 

(一)统筹基金征缴

 

全市按统一的征缴政策足额征收保险基金,市、县区保险基金统归市级财政专户。

 

按照陕政办发〔2009〕4号文件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均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从我市实际出发,全市财政供养人员暂以工资总额的80%为缴费基数,非财政供养人员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按6%、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医保基金。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逐年调整财政供养人员缴费基数,逐步实现全市财政供养单位和非财政供养单位统一的征缴标准。

 

市、县区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足额列入预算,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执行各县区按时上解。市、县区非财政供养人员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分别由市、县区社保部门按政策统一征收,上解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收入户,市社保局统一上解市财政专户。

 

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办法,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统筹基金支付

 

全市基金支付方式由过去的“市、县区单独核算,分级分县区记账,缺口各自承担”调整为“统收统支,分级分县区管理,缺口各自承担”,即全市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和市内跨县区就医、购药在就医地审核结算后,再按参保地进行分级分县区管理(具体的分县区管理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制定)。若基金累计结余用完,出现亏损,由市、县区财政分别兜底。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全市“统收统支”。

 

根据国家的医疗保险政策、市场变化和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待遇的有关政策,更好地服务参保群众。下调大病互助基金支付门槛,减轻统筹金压力,减少大病基金结余总量。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4万元,大病互助基金支付起点由5万元下调到4万元。

 

(三)统筹网络建设

 

建立全市统一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业务、财务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各县区使用全市统一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应用软件,实现全市政策和监督、管理、服务一致,实现市与省、市与县区、经办机构与医院、药店、银行间的联网,实行网上收费、支付、审核、管理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四)统筹基金管理

 

为了确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推进,建立人社、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协商、协作、联动机制,既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工作开展的强大合力。强化基金收支预决算工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做到足额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加强基金稽核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三、组织实施

 

保障城镇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是民生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抓好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对县区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负总责,进一步扩大参保工作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严格基金预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市人社局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好统筹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市财政局要强化资金保障,督促县区及时足额预算、上解基金;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将把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县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并严格实行奖惩问责。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