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

兰政办发〔202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市属有关重点企业:

 

《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已经2021年1月6日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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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保有关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医保权益,提升参保职工医保待遇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兰政发〔2001〕11号)、《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23号)及《兰州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兰办字〔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的颁布实施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现行医保政策在涉及企业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与建设法治政府和现实需求已不相适应。因此,及时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有关政策,是关注关切民生、化解风险矛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的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企业职工权益,有利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有效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保障问题,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现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不受用人单位缴费影响,进一步释放用人单位活力和动力,切实体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三、实施范围与时间

 

本方案适用于参加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在职及退休人员,以及参照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主要任务

 

(一)实现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不受用人单位缴费影响

 

1.全面落实企业退休人员待遇。2020年12月3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前职工医保处于参保状态,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0年以上,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用人单位缴费影响。视同缴费年限以人社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为依据。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2.逐步调整最低缴费年限。为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等叠加因素带来的医保基金刚性支出加大的压力,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与省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执行同一标准,逐步实现 “同城同待遇”。自2022年1月起,采用逐渐过渡的方式,每年对医保实际缴费年限递增一年,到2026年1月起,全部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累计最低满15年。正式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3.切实完善费用补缴政策。未达到以上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到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齐;用人单位无力补缴的则由职工个人承担补缴责任。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4.严格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欠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困难企业可按“退谁补谁”的原则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并将有关退休人员严格实行分户统一管理。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税务局等

 

(二)实现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用代扣代缴

 

企业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仍按原渠道每月由单位按照核算标准及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通过个人账户划缴。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全额由本人承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全额由本人承担。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划缴大额医疗保险费时,从下期账户划入额中抵扣,直至补足为止。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税务局、兰州银行等

 

(三)实现在职职工自愿选择参保方式

 

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后,在职职工在补足本人自企业欠缴月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后可补划其个人账户,同时可自愿转出其医保关系,保留其累计缴费年限,补缴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报销,由用人单位承担。按规定完成补缴后职工可选择参加新就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四)实现企业欠缴费用终止清偿

 

参保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原则上须从资产变现中按规定程序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若企业确无资产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需经企业主管部门或法院确认后,医保部门将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终止费用清偿。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五)积极化解历史欠费及挂账

 

1.稳妥处置改制企业历史欠费。原划归市国资委管理的“393”改制及相关破产企业,在原单位进行撤销清算时对退休人员医保缴费进行了一次性核定,单位未按核定金额足额缴纳医保费产生的历史欠费,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挂账处理。

 

牵头单位:市政府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等

 

2.督促做好企业医保费用补缴。多年未进行参保核定及缴纳医保费的欠费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配合市医保局做好企业存立情况的核对确认。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企业产生的历史欠费按照省上有关规定挂账处理,尚未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企业,督促做好费用补缴工作。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等

 

(六)部门联动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待遇工作

 

1.做好企业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医保经办工作。实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后,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由负责接收的街道(乡镇)和社区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不再依托原单位更新推送。街道(乡镇)和社区要做好退休人员新增及转出、死亡的增减变动工作,受理出国定居、死亡销户、异地安置等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和余额继承发放等工作。

 

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医保局等

 

2.及时共享企业参保征缴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配合向市医保局提供各类企业开立、终止、注销、破产、解散等相关情况,作为市医保局对企业参保登记、一次性核定及终止核定的主要依据。

 

市人社局每半年向市医保局推送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基数,作为市医保局调整缴费基数及划拨个人账户的依据,负责对未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及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并将认证结果提供给市医保局。

 

市医保局要根据相关部门推送的信息,按时划拨个人账户并足额划缴大额医疗保险费用,做好各类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

 

3.共同做好企业医保服务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做好各类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服务。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对医保基金的审计、监督、指导工作。

 

市医保局负责按照政策规定核定企业参保缴费数据,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医保待遇享受。

 

市财政局配合市医保局对已经终止、注销、破产、解散的单位医保历史欠费情况根据审计结果进行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挂账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各项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平稳有序推进,市政府成立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政策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财政、人社、国资、审计、市场监管、税务、医保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强化协调,联动配合。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主动配合,上下联动,密切协作,抓好各项具体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按照各自职责对全部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认真分析研究,按照最简必须原则,在保障企业及职工基础信息准确无误的前提下,优化工作流程、精简办理手续,避免企业和职工个人来回跑路,增加负担。

 

(三)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及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方面的政策调整和保障措施,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政策宣讲和舆论引导,切实解决好广大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业务链接:

  1.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