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审)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企业渡过难关、稳定预期、加快发展,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企业稳预期促发展十条措施的意见》(扬府发〔2021〕5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减征期限

 

减征期限为4个月,从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减征费率

 

减征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7.5%降为4.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0%降为8%。

 

四、其他事项

 

减征期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待遇保持不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时因缴费年限不足一次性补缴费时,补缴费率仍按照8.5%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1日


来源: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