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江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医保发〔2019〕68号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医保局,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按照内江市医疗保障局际联席会第3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内江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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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内江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待遇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我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下同)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内江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以内筹集。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筹资标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费用合理增长、医保政策调整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若有调整,按程序报批后,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公布。

 

第六条 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拨款单位人员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内江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0.5%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余由用人单位按各自经费渠道筹资缴纳。

 

新增的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当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终止及转出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已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按70%予以报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内江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首先由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每人每年最高限额支付460元。

 

第九条 参加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享受待遇时间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一个自然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我市以前发布的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8 日


来源:内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