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试行)

赣医保发〔2021〕12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省本级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现就扩大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0月1日起,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在原政策基础上,扩大到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医用耗材和消毒用品(卫消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根据国办发〔2021〕14号要求,个人账户逐步实现可以用于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医用耗材和消毒用品(卫消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个人账户不得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对参保人员宣传、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引导参保人员规范合法使用个人账户。对有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等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按规定进行查处。

 

五、我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按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3日


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