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渭南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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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渭政发[2010]5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渭城区的市属以上用人单位,驻渭各矿务局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其余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档案托管单位所属地参保。

 

第四条 参保单位职工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视缴费状况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参保规划具体组织实施。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申请、登记、审核、批准程序办理。

 

(一)申请登记:凡符合参保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缴费。申请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职工人数、经营状况等。

 

2、证件: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工资凭证:用人单位上月或当月工资发放表、奖金等相关资料。

 

4、职工名册: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名册及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文件。

 

(二)审核批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参保规定的,予以批准。

 

(三)办理手续

 

1、经审核批准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填写相关登记表,并提供参保人员电子报盘、近期免冠二寸彩照一张。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参保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录入计算机系统,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台账,发放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卡。

 

(四)变更手续

 

参保单位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大病互助基金按每人每月8元计征,其中用人单位缴纳5元,职工个人(含退休人员)缴纳3元。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构成为准)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可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互助基金按每人每月8元计征,由个人全额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缴费实行6个月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只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待遇,等待期满后享受正常待遇。缴费中断90日内的可以补缴,缴费时间连续计算;超过90日的,按照初次参保缴费执行。

 

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困难企业,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4%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对无力参保的国有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同级财政补助解决。

 

第九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职工退休、退职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必须达到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具体按《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按季缴纳,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按半年或全年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大病互助基金统筹,大病互助基金随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按法定程序优先清偿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在职职工缴纳一年和为退休人员缴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互助基金)。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合并、重组、分立、转让时,由承接的用人单位负责缴清欠费和继续承担原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报表、资料等,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工资收入、转移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用人单位恢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职工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必须足额补缴欠费和利息,以及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的2‰的滞纳金。补缴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补缴费用按规定比例划拨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如遇到自然灾害或严重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提出缓缴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在单位缓缴期间,其职工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但不划拨个人账户资金。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对参保单位的工资收入、职工人数等影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进行稽核,参保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老红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发[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按原规定继续由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渭南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渭劳发[2003]159号)同时废止。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8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渭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