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 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54号)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参保者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账户的划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缴费情况,分年龄段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年末根据银行利率计算利息并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归参保人员个人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使用。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无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

 

二、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只能用于医疗费用支出,可支付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门诊医疗、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长期居住在未与我市医保联网结算地,可凭正规药发票冲减本人个人账户余额。

 

三、违规处理

 

(一)协议零售药店“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外其他费用的”、“为参保人员套现个人账户资金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根据服务协议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暂停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或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参保人员“利用各种手段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骗取、虚报冒领医疗保险待遇的”、“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行政部门视情节处以罚款、视情节暂停其1—12个月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特此通告。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4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