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昆政办抄〔2015〕65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高保底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最低保证数提高至800元,限高4000元,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当年度记入金额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记入,高于4000元的,按4000元记入。限高保底的个人账户不包括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各级劳动模范增记的部分。
二、提高Ⅱ、Ⅲ类门诊特殊病种人员定额照顾门诊医疗费用。Ⅱ类门诊特殊病种人员定额照顾门诊医疗费用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提高的1000元部分仅限在区镇及以下医疗机构以及A级零售药店使用;Ⅲ类门诊特殊病种人员定额照顾门诊医疗费用由6000元提高至9000元。
三、新参保人员统一从正常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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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