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稳步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9〕114号),现就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缴费政策(一)缴费基数与比例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组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费率为11%,其中:用人单位按规定基数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规定基数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基数的11%缴纳。筹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部分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一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医疗统筹”金,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基数的1%,从统筹基金中划拨。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基数的0.5%缴纳,在职职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暂不缴费。

 

(二)缴费年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连续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状态,最低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25年,女性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统一个人账户管理(一)个人账户的计入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45周岁以下的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按上年度个人实际缴费基数的3%计入(含个人缴纳的2%和单位缴纳的1%);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按上年度个人实际缴费基数的4%计入(含个人缴纳的2%和单位缴纳的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按省级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以其办理医保退休手续当年12月份发放的退休费×12作为基数,按5%(由统筹基金划入)的比例计入(2019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参保人员,以2019年12月份发放的退休费×12作为基数);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医保退休人员,按医保退休当年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统筹基金承受能力和在职时实际缴费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其中,往年积存的个人账户基金,可按有关规定拓展使用,拓展使用的范围,由市医保部门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一)本通知所述“职工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其“参保人员”为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年度”,为自然年度,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应当按年度结算。

 

(三)市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分别对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通过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等形式,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

 

(四)本通知未明确调整完善的有关政策事项,统一按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各市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统一执行。

 

(六)市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七)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镇江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相关文章:

  1.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要交多少年?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要求多少年? [2021-08-23]

发布: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