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8〕1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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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和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更好满足群众医疗保障需求,经研究,决定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优化运行机制,降低医疗负担,促进基金平稳、健康、可持续运行。现将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制度名称。将原“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更名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优化运行方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医疗费用支付,由原来“个人账户”、“统筹起付标准”、“统筹共付”三段按顺序支付,调整为“统筹起付标准”、“统筹共付”两段按顺序支付。

 

三、完善“统筹起付标准”。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个人账户”和“统筹起付标准”两段合并,设立新的“统筹起付标准”。具体标准为:在职参保人员为当年个人缴费基数的14%;退休参保人员为本人当年个人账户计入基数的10%。

 

四、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统筹起付标准”内和“统筹共付”段部分应由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先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的,再由个人现金自付。参保人员往年积存的个人账户基金可选择支付原二级账户拓展使用的范围,但不列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待遇范围,不计入参保人员“统筹起付标准”段费用。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政策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市应按照本通知,于2020年前平稳过渡并执行全市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相关业务链接:

  1.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