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阳劳社险〔2008〕110号


各参保单位:

 

为了解决好部分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不一致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28号)的有关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经研究决定,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本通知自二OO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来源: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