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汉政发〔2009〕5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个人医疗账户:

 

个人医疗账户是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设立的专门用于支付个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台账。

 

第二条 个人医疗账户的建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管理方式,全市辖区内实行“一卡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详细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全市个人医疗账户医保卡的制作和市本级参保职工的发放,同时完善医保卡基础信息的运行、维护和安全防护。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本辖区内医保卡信息系统的管理,以及参保单位、个人信息采集和医保卡的发放工作。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及职工填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认真审核,逐人设立个人医疗账户,发放医保卡,并详细记录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以及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划拨等情况。

 

(三)参保单位及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的比例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为参保职工划拨全年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新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年年初,由社保中心一次性划拨缴费期间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由于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致使个人账户资金划拨不到位、缴费时间中断等一切后果,由参保单位、参保人员负责。

 

第三条 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不同年龄段计入个人账户。其标准为: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4.2%划入;40岁以上人员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2.0%划入;39岁以下人员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1.5%划入。

 

(三)个人医疗账户结存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四条 个人医疗账户的用途:

 

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及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也可用于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及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购药费用全部自付。

 

第五条 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

 

(一)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职工本人所有,当年结存资金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并按规定计息。

 

(二)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三)参保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划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但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余额可继续使用。单位缴清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按有关规定予以划拨。

 

(四)参保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携带医疗证、卡及有关调动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凡有欠缴、漏交医疗保险费的,应由原单位缴清,否则,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

 

(五)参保职工调离本市的,应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法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清算。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在本年度内可继续使用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收回个人医保证、卡。

 

(六)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如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新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个人医疗账户可接续使用;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医疗保险关系未接续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七)参保职工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注销手续,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八)符合《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年限,且按国家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次年起,开始享受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划拨比例。

 

(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个人账户资金划拨、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参保人员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及结余资金的银行利息,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损失的,应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并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十)参保人员要妥善保存个人账户IC卡及其密码,个人账户IC卡遗失的要及时按规定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严禁任何个人、单位采取各种手段毁损、攻击个人账户IC卡,修改IC卡数据,更改IC卡信息。

 

第六条 附则:

 

(一)参保职工有权查询、了解本人医疗账户的资金情况。

 

(二)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汉中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