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社会保障资金举报奖励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发〔2007〕70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市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含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救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广大城乡特困对象接受帮助的权力,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条例》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常德市市本级社会保障资金举报奖励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 德 市 民 政 局

常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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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本级社会保障资金举报奖励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市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含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救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广大城乡特困对象接受救助的权力,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待遇违法行为,主要是指采取欺骗、虚构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各项社会保障待遇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待遇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市低保救助、农村五保救助、农村低保救助、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慈善救助、优抚救助、就业再就业各项补贴等待遇。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和市民政等业务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各级社会保障举报检查工作,各级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机构所涉及的具体违法行为的举报承办和受理,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机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对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违法行为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障部门举报。

 

第五条 机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保人在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时,因死亡或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等原因导致享受待遇的条件变更或领取的条件丧失时,仍以非法手段获取待遇的。

 

(二)参保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两份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身份证明等材料,骗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六条 失业保险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1、重新就业;2、应征服兵役;3、移居境外;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新就业:1、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3、连续从事有一定收入的工作达半年以上的。

 

第七条 医疗保险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获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二)参保人员倒买药品、虚开发票以及挂床住院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获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不制止或隐瞒不举报。

 

(四)定点医疗机构将非住院人员或挂床住院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的行为。

 

(五)定点医疗机构将超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六)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七)定点零售药店将超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滋补品、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儿童用品纳入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八)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点”)机构将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的行为。

 

(九)“两定点”机构或者参保人员以伪造或者变造医疗费用单据、处方、病历、医疗文书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十)定点医疗机构医护工作人员违规开药、分解住院人次的行为。

 

(十一) “两定点”机构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行为。

 

(十二) “两定点”机构在为参保人员进行医疗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或强制推销、搭销自费药品的行为。

 

(十三) “两定点”机构不准确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费的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工伤保险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工伤保险凭证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

 

(二)伪造伤亡事故事实、骗取工伤认定导致的基金欺诈行为。

 

(三)编造虚假病历、处方和用药纪录、开具虚假医药发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涉及他方责任的工伤事故、隐瞒或少报责任赔偿额,骗取更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金侵害行为。

 

(五)骗取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或条件发生变化失去资格后隐瞒不报,谋取不正当待遇的基金侵害行为。

 

(六)对在劳动能力鉴定中暗箱操作、蓄意抬高伤残等级、谋取不正当待遇的基金侵害行为。

 

(七)以未参保员工冒充已参保员工身份,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

 

(八)在员工发生工伤后才为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伪造证据或隐瞒该员工的真实情况,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九)涂改、伪造参保名册,虚构与员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生效时间,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十)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康复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用人单位或员工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产生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或结果的。

 

(十一)不具备或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或条件,而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十二)医疗机构、康复治疗机构将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中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伪造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

 

(十三)伪造证据,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

 

(十四)对工伤保险基金造成实质侵害的其他欺诈冒领行为。

 

第九条 城乡低保救助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仍获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①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②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③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④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三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⑤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⑥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仍获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①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但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②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③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④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⑤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⑥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低保待遇未满三个月的;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共同生活的多户口家庭采用非正当手段重复享受低保待遇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好转超过当地低保保障线标准三个月以上仍在享受低保待遇的。

 

(五)家庭成员发生自然减员后瞒报情况让减员人员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违法行为举报事项主要是采用编造病历、谎报病情、虚报医疗支出等非正当手段获取城乡医疗救助的。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救助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自身属性方面弄虚作假的:

 

1、虚报年龄;

 

2、提供虚假残疾证。

 

(二)瞒报社会关系的:

 

1、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

 

2、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有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

 

第十二条 慈善救助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未严格按照慈善资金捐赠者的捐赠意愿,未保证专款专用的。

 

2、不具备助医和助学资格或条件,而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骗取慈善医疗救助和慈善助学的。

 

第十三条 优抚救助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优抚资金管理、发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优抚补助资金的。

 

2、通过涂改、伪造证据材料或虚构事实等行为骗取抚恤事业资金的。

 

3、其他人员以优抚对象名义冒领优抚资金的。

 

第十四条 就业再就业各项补贴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包括:通过伪造证据材料或虚构事实等骗取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职业鉴定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的行为。

 

第三章 受理和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来访等方式,向社会保障部门举报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违法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

 

举报人要求奖励的,应当署名,注明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部门接受举报时,应当如实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举报经核实的,社会保障部门将按规定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同一违法行为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举报人自收到《常德市社会保障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规事项,在查实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项奖励经费不得从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举报人发现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障待遇后,及时向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并提供查证线索,使其无法继续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100元。

 

二、如无举报人举报,单位和个人无需再次实施涂改、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即可继续按期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增加举报人现金奖励200元。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举报受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奖励基金审批、发放、领取等工作制度,并定期将违规举报工作情况交上级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举报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泄密致使举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社会保障举报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正式全面启动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