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做好2020年度省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豫社保〔2020〕13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了确保2020年度省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时启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和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的通知》(豫社保[2019]12号)精神,现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时间

 

(一)2020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为2020年5月底前在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各参保单位应在2020年6月15日前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数据库。

 

二、申报方式

 

2020年度缴费基数实行网上申报与线下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参加省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上经办大厅(以下简称网报大厅)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单位应通过省社保中心网站申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三、申报要求

 

(一)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记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退休待遇、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涉及每一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认真如实申报,真实反映职工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情况,做到准确无误,不得瞒报漏报。各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切实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二)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人力和时间做好缴费基数申报工作。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统计完成后要尽早申报,不要等到规定的时限后期集中申报,以免网络拥堵无法及时上传数据。影响本单位职工及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逾期不报的,其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四、联系人

 

企业养老保险 杨 波 0371-61612167

郭 伟 0371-61612306

工伤保险 张 颖 0371-61612309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2020年4月30日

 


来源: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发布: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