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绍市劳社发〔2010〕53号


为认真做好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原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方便参保者登记缴费,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05]1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重大疾病救助金,下同)的征缴办法明确如下:

 

一、征缴方式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由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可在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和建设银行绍兴市分行中自行选择一家银行开设自己的缴费结算账户,并预存一定的缴费额度。地税部门根据社保部门发送的应征数通过 “一户通”扣缴平台到指定的开户银行扣缴,并由扣缴银行提供“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的打印。

 

二、缴费标准

 

绍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一年一定,并在每年的5月底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公布,6月份起调整标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目前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200%、300%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现为18%)确定,可由灵活就业人员在四档标准中自行选择一档缴费(有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省政府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现为5%),大病救助金与单位缴纳标准相同(现为每人每月5元)。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度缴费档次调整申请在每年的4月份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未按时提出调整申请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将按参保者上年度的缴费档次确定其本年度缴费标准。

 

三、参保缴费办法

 

(一)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月的2日至20日到各镇(街)劳动保障所(详见附件2)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首次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户口薄、市区《就业(失业)证》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原已参加市区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再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障卡(没有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医保IC卡)。

 

3.从绍兴市所属各县(市)转入市区并持有绍兴市社会保障卡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须提供原社会保障卡,由镇(街)劳动保障所的工作人员进行卡信息的更新。参保人如要求换发新的社会保障卡,必须持原社会保障卡到原参保地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在提供上述资料同时须填写《绍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续)保登记、社会保障卡开户申请表》一式三联,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二)签约缴费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首先应到镇(街)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后,业务经办人员打印《绍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银行签约联系单》(以下简称《银行签约联系单》),表中已包含地税部门实时向社保部门提供的地税编码(15位),然后参保人持《银行签约联系单》,到建设银行绍兴市分行或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设(或登记)个人银行缴费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提供《社会保险费委托扣款通知单》(格式样表见附件3)给缴费人,并在缴费人填写后交还给银行,然后由开户银行建立“一户通”委托扣款关系。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月初存入足以支付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存款;首次缴费人员在个人银行缴费结算账户中应保持不少于2个月的缴费额度。地税部门每月将根据社保部门发送的应征数通过 “一户通”扣缴平台到指定的开户银行扣缴。

 

参保者如需要缴费凭证的,可在扣缴成功后向建设银行绍兴市分行或工商银行绍兴市分行的指定营业网点(详见附件1中的工行、建行指定营业网点)索取“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需要上年度个人账户对账单的,请在每年6月份后到开户银行打印。

 

(三)领取社会保障卡

 

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上述手续的次月10日后(遇节假日顺延),持社会保障卡开户申请单、《绍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续)保登记、社会保障卡开户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领取社会保障卡。

 

(四)中(终)止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因参军、上学、退休、转本统筹地区外、出国(境)定居、死亡、判刑等原因要求办理停保手续,中(终)止缴费的,可凭上述相关的证明,及时到镇(街)劳动保障所填写《绍兴市区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登记表》,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止缴费。其中因退休终止的,还须继续缴纳重大疾病救助金(在其领取的养老金中,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扣代缴)。

 

四、管理职责

 

市社保经办机构承担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资格审核、登记、人员增减变动、退费受理审核等基础工作;负责养老、医疗保险费应征数的发送和实征数据的接收到账处理等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收缴、催缴、退费职能;负责委托银行的确定和签约工作;负责养老、医疗保险应征数、实征数据的收发、校验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委托扣款通知单》的印发工作。

 

开户银行负责受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结算账户的开设(登记);负责发放和保管《社会保险费委托扣款通知单》(详见附件3);负责建立“一户通”委托扣款关系;负责提供“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的打印工作。

 

五、工作流程

 

(一)征缴流程

 

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每月业务截止日后,及时生成应征数据,并于业务截止日后的次月2日前将应征数据发送给市地税局。市地税局经数据校验后,通过“一户通”扣缴平台向开户银行扣缴应征数据,并在扣缴后的次月1日向市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实征数据。

 

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发送应征数时,应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按“统筹部分应缴费额”和“个人账户部分应缴费额”分开,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按“大病医保”和“基本医疗保险”分开,分别发送应征数据。地税部门在发送扣缴数据时,要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处理,然后通过“一户通”扣缴平台向开户银行扣缴应征数据:

 

1.对正常缴费人的扣款,按社保部门提供的应征数发送并扣款。

 

2.对有欠费的缴费人,按陈欠数→新欠数→当期数的顺序排列后发送(即按前后顺序排列)。

 

3.对养老、医保按费种进行捆绑发送,确保同费种、不同费目的同期费额能够同时进行扣缴。

 

在扣款成功后,地税部门再将已缴费额分别返回给市社保经办机构。

 

为了预防和避免应征数重发重收,双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社保方应在社保征缴管理系统中设置重复发送开关和提醒功能,默认情况下,同一月份只允许发送一次应征数。如遇到确需再次发送应征数的情况,社保征缴管理系统应提示应征数已经发送过。再次发送应征数前社保方应先联系通知地税方,并在发送后根据地税方的接收返回信息做好相应的数据比对工作。同时,社保方应做好流水号的设置和保存工作,相同的数据只允许一个流水号,同一流水号不允许多次发送,以避免重复发送。

 

2.地税方在收到社保方需要再次发送的通知后,按一定规则对接收数据进行校验后,允许将应征数导入地税征缴系统。

 

(二)退费流程

 

对因上述原因中(终)止缴费而造成多缴养老保险费和因提前退休等原因造成多缴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每月的5日至15日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申请。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报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按退税程序进行退费。开户银行依据市人民银行退费回单将退费款项划入参保者开设的个人银行缴费结算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户通”退费流程具体如下:

 

1.参保人员填写《退税(费)申请审批表》,向社保部门提出退费申请。

 

2.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经办人核实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3.参保人员凭社保部门审核同意盖章后的《退税(费)申请审批表》到地税分局办税大厅窗口申请受理。

 

4.地税分局在审核退费内容、资料及社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地税局计财处,并由计财处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办理退费。

 

5)、经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通过其开户银行将退费款项划入参保人账户(必须本人账户)。

 

6)、灵活就业人员的退费明细,地税部门在入库数据返回时以负数的形式体现。

 

(三)中断处理和欠费核销流程

 

社保部门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中断”操作时,应实时将“中断”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并由地税部门自动在地税征缴系统中将该灵活就业人员从“正常”状态转为“非正常户”状态。

 

社保部门在日常受理参保人员申请办理欠费数核销手续后,应实时将核销欠费数发送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根据社保部门发送的核销欠费数对相应的欠费数做实时核销处理。

 

实时核销欠费数应按不同的参保人员、所属期限、费种费目分成不同的明细数据,分别进行核销。社保部门发送的明细核销欠费数必须与地税部门征缴系统中的明细欠费数完全一致,否则,地税部门不予核销,并将不成功的信息反馈给社保部门。

 

当年度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因各种原因而造成的欠费,欠费记录最迟保留到次年的6月份最后扣款期限。每年6月征期结束后,社保部门应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上年度欠费数进行清理核销。具体操作流程规则如下:

 

(1)在每年的6月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正常扣缴期限设定为6月1日至6月15日,6月16日开始至6月30日止,地税部门将暂时停止扣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应征数不再发送到人民银行杭州清算中心),市地税局计财处将6月1日至6月15日期间的入库数作销号处理。

 

(2)6月16日(遇节假日顺延),地税部门将截止15日的社会保险费入库数发送给社保部门,供社保部门参考。

 

(3)6月30日前,社保部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上年度欠费数进行清理核对核销。

 

(4)7月1日,地税部门将社会保险费入库数返回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应及时对16日接收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入库数与7月1日接收的社会保险费入库数进行核实核对,如有差错应及时作调整处理。

 

(5)7月2日。社保部门将当期或当月的应征数发送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以征收。

 

(四)扣款协议的签订、扣款及撤销流程

 

1.新登记参保户,由开户银行按《社会保险费委托扣款通知单》上的扣款协议号录入开户信息系统并建档。

 

2.《社会保险费委托扣款通知单》统一由地税部门编号并印刷。工行和建行的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市地税局计财处按规定手续领取,并严格登记和管理。工行和建行的业务部门在下发给各经办网点时,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便查核保管情况。

 

3.《社会保险费委托扣款通知单》由各开户银行提供给缴费人填写和确认,在缴费人签名或盖章后由开户银行保存,并作为扣款缴费的依据。

 

4.银行在开户或建档时,遇到夫妻双方都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并要求在同一银行账户中扣款时,银行方应提醒缴费人分别开设银行账户扣款为妥,以免遇到多缴需要退费时,非开户一方无法通过账户办理退费。

 

六、中断缴费处理

 

对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规定的扣款期限前,未在指定银行签约开户或者个人银行缴费结算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造成未能及时扣款的,视作中断处理,由此影响待遇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负责。

 

欠费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欠费后须在个人银行缴费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并继续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当年度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因各种原因而造成欠费,欠费记录最迟保留到次年的6月份,超过6月份最后扣款期限的,欠费记录将归零,同时作停保中断处理,如要再次参保的,须重新到镇(街)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须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由用人单位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从用人单位办理手续的当月起,转为用人单位缴费。

 

七、其它规定

 

地税部门、社保部门和开户银行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严格管理,及时沟通和解决相关事宜。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绍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绍市劳社发[2006]21号)同日起作废。


来源: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