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0年度湖州市区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湖劳社〔2010〕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2010年度市区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门诊医疗保险费标准为56元。

 

以上缴费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