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 关于开展办理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的通知
肇庆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
为妥善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简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在2008年8月12日出台了《关于解决肇庆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劳社〔2008〕7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政府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为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养老、医疗保险问题而出台的一项特殊政策,将对保障和提高这一群体的老年生活水平,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作用。《通知》的实施,将对逐步解决我市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通知》的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
(三)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市属、县属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四)在原企业工作时的身份是原固定职工(含干部);
(五)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解决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方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自愿原则下,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即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核准其原工作年限范围内,自愿选择缴费年限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其选择的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经核准的原工作年限。
三、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及具体数额的计算办法
(一)月缴费基数:653元。
(二)缴费比例:按20%确定〔其中11%(含利息)记入个人账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一次性缴费金额计算公式:653(元)×20%×本人选择的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折算为月数)。
(四)利息计算:对上述公式计算的一次性缴费数额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本人承担。
四、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处理方式
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五、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年龄条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
(二)缴费年限条件:
1、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简称“新人”),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中人”),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0年;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中人”),2013年7月1日(含本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六、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按照粤府〔2006〕96号文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七、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规定
在《通知》实施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其首次核发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最长可追溯至2008年5月。
八、现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处理
这类人员也可以按《通知》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其原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核,其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计算,并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计算办法: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九、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处理
按照《通知》选择一次性缴费人员,尚未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我市在职职工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按我市规定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策资助的计算年限。
十、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限要求
以《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09年6月30日为登记办理时限。请符合《通知》的人员互相告知,及早办理。
联系电话:2847186 2843363。
来源: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2008-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