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 关于市区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局(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9〕14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的对象和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认定:

 

1.城镇就业转失业登记人员中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

 

3.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

 

4.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中,失业一年以上且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以登记失业时间为准);

 

5.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患有重大疾病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农村复退军人中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认定的程序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持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相关有效失业证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农村复退军人可直接向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

 

2.审核。各社区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初步核实后,将受理情况在社区公开场所予以公示,再将基本信息输入就业信息系统,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上报材料复核后进行汇总,并报送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辖区内申请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市本级范围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3.认定。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将初步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在市劳动保障网、市就业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章作为认定依据。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问题

 

(一)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补贴的标准。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并申报就业的,且通过代理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挂靠标准缴纳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和的50%的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计算时间从申请之月算起)。

 

2.申请补贴的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有本人签字、经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盖章确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原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凭证。

 

3.申请补贴的程序。由本人携带按要求须提供的材料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农村复退军人可直接向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各经办机构应按行政级别关系逐级上报、逐级审核、逐级负责。社区负责对申请材料的核实和公示,并将基本信息输入就业信息系统;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对材料复核后进行汇总上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审查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将补贴费用核发到申请人。所在社区应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相关有效失业证件上注明享受时间和享受金额等内容;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将有关信息输入就业信息系统。每年集中申报两次,申报时间原则上定在1月份和7月份。

 

(二)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补贴的标准。对吸纳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申请补贴的材料。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本年新招用职工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花名册、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相关有效失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应期限的工资支付凭证、申请相应期限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的明细账单,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税务部门的缴纳资金凭证,企业社保(岗位)补贴审核表。

 

3.申请补贴的程序。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材料审核后,根据审核需要对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分别在市劳动保障网、市就业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出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证明》。企业凭《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到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企业具体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费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发放。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将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信息输入就业信息系统。每年集中申报两次,申报时间原则上定在1月份和7月份。

 

(三)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岗位)补贴

 

1.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地政府投资开发和社区提供的“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用事业性岗位;“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等公益服务性岗位;城市管理、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市场管理等部门提供的“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协管岗位。

 

2.申请补贴的标准。公益性岗位招用上述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3.申请补贴的材料。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许可证、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花名册(包括岗位名称)、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相关有效失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相应期限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社保(岗位)补贴审核表一式四份。

 

4.申请补贴的程序。由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材料审核后,根据审核需要对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分别在市劳动保障网、市就业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出具《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证明》(应注明“公益性岗位”)。企业凭注明“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证明》以及相关材料到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手续。企业具体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费用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发放。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将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有关信息输入就业信息系统。每年集中申报两次,申报时间原则上定在1月份和7月份。

 

(四)新老政策的衔接

 

1.持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上一轮再就业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符合上一轮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继续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直至政策享受期限满为止。

 

2.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可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申报灵活就业社保人员提前退休,须待正式批准提前退休后,凭批准退休的有效证明及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税票原件一次性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4.在同一轮政策执行期内,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除培训补贴外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费期间不得申领失业保险金待遇。

 

5.在公益性岗位上享受政策期限已满的就业困难人员继续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可继续延长其享受政策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开展就业援助、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加强指导。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工作,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纳入“就业2000”系统管理,建立台帐,加强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特别是对“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就业援助,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加大就业资金投入,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考核。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各部门之间要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良好的氛围。税务、工商、财政、银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及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相关有效失业证件上注明享受政策、时间等内容,并建立享受扶持优惠政策信息库。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强化工作考核。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建立以目标管理为导向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目标任务进行年度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地政府考核体系。

 

四、《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审批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湖州市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湖州市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湖州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核表


来源: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