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 关于继续做好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要为所有按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市直为参保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工作,已于2007年5月份开展,至2008年4月底止,大部分市直参保人员已办理了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和建账手续,但目前仍有部分参保人、特别是原工作单位已解散的参保人,仍未到我局办理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和建账手续,为保障各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确保2008年底前完成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和建账的工作任务。现就继续做好市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视同缴费账户核定与建账的对象。一是目前在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二是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干部、固定工目前又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人员。

 

二、办理的时限和要求。未办理视同缴费账户核定的参保人,请于在2008年6月底前,前往我局办理相关的手续。一是有工作单位的参保人由参保单位统一办理;二是自谋职业参保人,由参保人自行办理。

 

三、办理视同缴费账户核定和建账需报送资料。办理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业务需要携带如下的资料:

 

1、干部、县以上集体固定职工的人事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办理地点。肇庆市西江南路26号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二楼保险关系科(审核视同缴费小组)。

 

五、联系人。徐伟萍,联系电话:2846186。

 

特此通知。


来源: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2008-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