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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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县(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已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县(区)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县(区)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县(区)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市财政对各区按省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县(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不同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市财政对各区参保人员参保按最低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当地财政列支。鼓励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相关制度衔接

 

各地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满60周岁并按原地方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已经领取原地方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九、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违规投资运营。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新农保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督促农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保基金的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社保基金的监管要求,加强新农保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队伍和能力建设,将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保基金中列支。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市政府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新农保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要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人力资源合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相关业务链接:

  1.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