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 关于对市区参保中断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的通知

镇劳社发〔2009〕61号


各辖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根据省政府36号令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区中断缴费人员补缴08年6月底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贴对象

 

市区(京口区、润州区、新区)各类已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各种原因(判刑除外)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补贴期限

 

本通知对2008年6月底前断保,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予以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

 

三、工资基数标准

 

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工资基数,一律按不低于省相关部门出台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补贴标准及实际缴费额

 

(一)补贴标准

 

1、参保人员补缴2004年6月底前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按镇劳社〔2007〕76、镇财社〔2007〕29号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财政补贴。

 

2、参保人员补缴2004年7月至2008年6月以前(含6月)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额乘以补缴中断月数(详细计算口径附后),计算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总额,并根据断保补缴期间的长短,给予不同比例的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其补贴比例标准如下:

 

(1)断保24个月(含24个月),一次性补贴7%;

 

(2)断保25个月-36个月(含36个月),一次性补贴10%;

 

(3)断保37个月以上(含37个月),一次性补贴15%。

 

(二)实际缴费额

 

符合通知规定的人员实际需补缴金额为:应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减去应享受的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额。

 

五、办理程序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在市直的(含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运河路79号)二楼社保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社会保险关系在京口、润州、新区的分别在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后,上述人员仍到原部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新区、社保中心)缴纳今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本办法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