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盐政发〔2008〕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快构筑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目标定位

 

从2008年开始到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步骤安排

 

12008年按照“扩大试点、整体推进”的思路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积极实施新农保“431”工程,即选择在盐都区、亭湖区、建湖县、滨海县4个县(区)、30个乡镇、100个村中重点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22009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力度,继续扩大试点范围。

 

3至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做好制度完善和扩大覆盖面工作,通过引导帮助广大农民参保,切实有效地解决其老有所养问题。

 

二、原则要求

 

(一)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筹资机制,在制度建设上对全市实行分类指导,在我市有条件县(市、区)、乡镇及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率先进行新农保试点,形成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向大多数农民逐步推进的局面。

 

(二)按照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现行农保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紧密联系、相互衔接的制度框架。

 

(三)按照重在保障参保人员老年基本生活的要求,确保参保人员进入老年后享有与参保缴费水平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四)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为统筹,自我平衡,规范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制度的可持续运作。

 

三、覆盖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农村居民,属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

 

四、方式选择

 

农村新型养老保险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统帐结合”方式,纯农户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利息和村集体补助及利息;农村各类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利息和用人单位补助总额的30%及利息。统筹帐户包括当地财政给予的补贴及利息、农村各类用人单位补助总额的70%及利息。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城乡居民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五、基金筹集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具体筹资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缴费基数一般以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缴费基数10%以上。当地县(市、区)财政按个人缴费额给予10-20%的补贴,有条件的乡镇财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个人缴费额给予5-10%的补贴。县、乡镇(村)两项相加原则上不低于20%。

 

六、享受待遇

 

(一)参保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⑵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

 

(二)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推迟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也可采取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三)参保人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照统筹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月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人启领养老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余额除以120个月计发。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领取,直至身亡。参保人身亡之后,其个人帐户余额,可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一次性领取。

 

(五)探索实行老年养老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家庭直系亲属已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老年农民,实行家庭成员联动式老年养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六)各地必须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养老金待遇增长调整机制。

 

七、基金管理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二)各地要按照《盐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农保基金的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基金或由于渎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当地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补贴基金应在每一个缴费年度内安排到位。

 

(四)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参保人员的基金缴纳、业务核算、待遇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

 

八、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把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已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扩大覆盖面。尚未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的力度,并稳妥处理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老办法的过渡衔接问题。

 

(二)各级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参与相关政策制定并负责新型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监察、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注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积极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新型农保制度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使其充分了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尤其要通过政策引导,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相关业务链接:

  1.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