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 关于下达2009年度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收缴计划的通知

曲劳社办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参统的中央、省、市属企业:

 

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社会保险工作要点及社会保险工作目标分解计划的通知》(云社险〔2009〕3号)、《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9年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曲劳社发〔2009〕1号);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曲劳社发〔2009〕16号)文件精神,为完成我市工伤、生育保险费收缴任务,进一步推进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工作,现将2009年度企业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收缴计划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为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以曲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60%至300%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即:1299元至6495元;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准。

 

二、参保企业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2008年度以前已参保企业,执行曲劳社发〔2005〕57号文件,实行费率浮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工伤保险一、二类行业缴费费率下调0.1个百分点。

 

三、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生育保险费率下调0.1个百分点,下调后缴费费率为0.9%。

 

四、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

 

五、本计划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