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秦劳社办〔2008〕108号


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现将《秦皇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秦皇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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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增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优化结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医疗服务,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治疗回社区”的就医观念。依据《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等文件,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区域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定。

 

第二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包括城镇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等服务。

 

第三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第四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标准》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服务范围

 

第五条 原则上每个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辐射本辖区参保人员3-5万人。

 

第六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医疗技术岗位,按相应标准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执业医师和护士,逐步配齐全科医生以及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技术人员。

 

第七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

 

第八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慢性病及门诊四种大病的治疗;

 

2、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房等家庭医疗服务;

 

3、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的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

 

4、急、危、重症的现场紧急救护,会诊、转诊服务;

 

5、为辖区城镇参保居民进行年度一次的健康体检服务,并建立健康档案;

 

6、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其它医疗服务任务。

 

第九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1、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2、人员岗位责任制;

 

3、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4、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5、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6、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7、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8、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9、为参保人员医疗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

 

10、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11、其它制度。

 

第三章 定点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符合《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估标准》,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核,按照区域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审批认定。

 

第十一条 经审批认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统一的定点资格证书和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将定点资格证书和标识悬挂或摆放在显著位置,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诊疗项目等价格;健康体检和“一免三减”等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与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配套的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同时,完善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确保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首诊制,并与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小病、慢性病到社区、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

 

第十六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切实落实“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各项措施,建立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第十七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参保人员健康,全心全意为参保人员服务。

 

第十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分别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监督、考核,分别建立、建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机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内容对定点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考核制度。对违反定点服务协议以及法规、规定的,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定点资格;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和损害参保人利益的,必须予以追回和补偿;对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