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我市驻军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8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驻津部队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和劳动保障部、总政治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后联字第1号)精神,做好我市驻军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驻军各单位应为无档案或档案遗失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个人档案。随军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所属部队可以委托驻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放其人事档案;军人退役后仍未就业的,人事档案应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期间免收存档费。

 

二、军人配偶随军后未就业的,应持部队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失业证》。

 

三、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就业的,应将本人档案转移到用人单位,其在部队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为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转移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手续;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年限,记载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依据军队提供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记载个人账户储存额。

 

四、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安置后未就业的,应将本人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同为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转移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手续;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年限,记载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依据军队提供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记载个人账户储存额。

 

五、军人退役后随军配偶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随军配偶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在军人退役后两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六、本通知自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退役军人随军配偶可以补缴军人退役后的养老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七、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6月1日废止。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