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关于“4050”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

乌就培〔2007〕1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7年3月2日对我市“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针对调研过程中“4050”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做如下补充:

 

一、“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

 

二、“4050”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一)属于灵活就业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证明(要求加盖公章);

 

4.本人《灵活就业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证明(要求加盖公章);

 

4.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采取以下的申请和拨付办法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携带以上资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核实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灵活就业证明》(乌劳[2006]102号,附件2),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填报《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2),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由街道(乡镇)财政所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或由同级财政部门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直接将补贴汇入申请人帐户。

 

四、由街道建立“4050”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档案(一人一档),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本区(县)、本街道“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台帐。

 

附件:

1. 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核表

2. 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批汇总表


发布:200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