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下发执行以来,鉴于我省城镇个体经济发展的现状,各地普遍反映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从2008年1月起,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的规定执行难度较大。为了缓解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困难问题,推动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原则上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困难的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的60%确定缴费基数。从2011年1月起,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的扶持力度,帮助解决参保缴费困难问题。凡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要及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补贴。从2008年1月起,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不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2/3确定,即:补贴标准(上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3。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