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关于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通知

乌社保〔2008〕27号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发布自治区200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29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乌劳〔2008〕25号)的要求,现就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07年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21,434元,月平均工资1,786元。按此确定2008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072元,上限5,358元。

 

2007年乌鲁木齐市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111元,月平均工资2,426元。

 

(二)2008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2007年度(1—12月份)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下限1,072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上限5,358元确定缴费基数。

 

(四)2007年全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74元,月平均工资715元。按此确定2008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29元,上限2,145元,

 

(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86元作为缴费基数;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收入较低的人员,可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下限1,072元申报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2007年度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26元确定缴费基数。

 

(六)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在2008年度(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内不作变动。因申报错误或其他原因涉及基数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八年四月九日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