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 关于2013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人社字〔2012〕108号


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3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按照《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47号)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尚未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要按照规定逐步过渡到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13年度,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100元(预测的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本人申请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行调整。

 

二、2013年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2100元的基数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各市区要采取各种形式和渠道,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的宣传,提高他们的参保缴费积极性,减少断保、断缴现象的发生。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0日


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