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 关于做好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相关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2021年)


市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1〕37 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市辖区及南陵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由710元/月提高到742元/月,无为市由662元/月提高到742元/月,实现全市一体。现就做好全市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按居民低保标准70%发放的规定,市区被征地养老补贴标准调整为519.4元。

 

二、市区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遗属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新的市区低保标准核发。

 

三、提高上述待遇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芜人社秘〔2020〕166号文即行废止。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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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