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 关于明确我市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2021社保年度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1〕7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府函〔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2021社保年度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

 

2021社保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如实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410元)。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7647元×300%),下限为4588元(7647元×60%)。

 

二、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如实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21社保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目前为1410元);上限为21711元(按2020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237元的300%)。

 

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依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1年9月6日


来源: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