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2020年)

同政办发〔202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各驻同中央及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2〕25号)文件精神,均衡个人、用人单位双方筹资缴费责任,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保基金运行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下同)。

 

二、调整后筹资标准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费用补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6元,其中:单位36元/年,个人120元/年。

 

三、调整后待遇标准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起付标准为8万元,封顶线50万元(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2万元)。

 

四、调整后费用筹集

 

(一)单位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参保人数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一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扣。

 

(二)享受我市2008年以来因城市拆迁改造关闭破产企业政策且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市政府挂账的参保单位,其职工的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兜底保障,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工作的通知》(同企改字〔2020〕3号)文件执行。

 

(三)已退休并办理医疗保险脱钩的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月13元的标准,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扣;未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第四项第

 

(一)条执行。

 

(四)未享受我市2008年以来因城市拆迁改造关闭破产企业政策的“关停并转”企业已退休职工的大额医疗费用缴纳按照已退休并办理医疗保险脱钩的人员的规定执行。

 

(五)不在本通知第四项第(二)条范围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月13元的标准,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扣。

 

五、调整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大同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