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4〕18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超比例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取消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3年调整市本级部分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承市政办〔2003〕49号)文件第一条“退休人员超过在职人员25%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用人单位要为超出比例的部分,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参保人员的结构变化,对25%的控制比例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

 

二、设立在职职工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在职职工转退休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别为男30年,女25年,其中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应达到10年(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破产改制企业一次性缴费人员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7万元,补充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4万元提高到23万元。

 

四、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标准。由现在的每年定额300元提高到800元。

 

五、降低城镇职工医疗补助起付线标准。由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调整为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起付线标准。

 

六、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补助充值时间。由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调整为每年一季度末一次充值完成。

 

七、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三级医院:居民第一年参保的,由50%提高为53%;第二年连续参保的,由55%提高为58%;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由60%提高为63%。二级医院:居民第一年参保的,由60%提高为65%;第二年连续参保的,由65%提高为70%;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由70%提高为75%。

 

上述政策中,第三项、第四项内容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他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11月24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承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