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保障救助及长期护理保险等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障救助及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等有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扩大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选择范围。享受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的人员,可在参保地行政区域内全部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就近就医购药。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适当提高意外伤害保险年度筹资标准。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2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元,提高筹资标准部分资金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建立城乡居民意外伤害风险调剂金制度。为保证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稳步提高参保城乡居民的待遇水平,根据基金收支平衡、合理控制盈余的原则,建立意外伤害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盈余与政策性亏损动态调整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三)适当提高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提高筹资标准部分资金在国家新增的财政补助中列支。

 

(四)调整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三、医疗保障救助

 

提高贫困人员医疗保障救助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在原医疗保障救助制度门诊统筹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报销待遇水平,将年度最高报销70元提高到500元,报销比例仍为70%,超过70%部分个人自付。

 

四、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一)提高入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保障对象的待遇水平

 

1.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护理床位的,长期护理保险每床日结算定额由原来的60元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70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80元;

 

2.入住定点护理机构、养老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每床日结算定额由原来的50元调整为60元。

 

(二)积极推进保障对象享受家护服务

 

拓宽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渠道,积极推进家护服务体系建设。未入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保障对象,可选择享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服务,也可选择接受家护服务补贴,两者只能选择其一。

 

1.选择享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服务的,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50元/日),由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对超过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费用,由保障对象自负;

 

2.选择接受家护服务补贴的,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15元/日),由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到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中;

 

3.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家护服务,具体服务项目及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三)建立第三方失能鉴定机制

 

1.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鉴定机构,对参保人员进行失能鉴定并作出结论;

 

2.失能鉴定费用按照100元/人次的标准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列支,由护理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给定点鉴定机构;

 

3.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可参照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对定点鉴定机构进行管理;

 

4.定点鉴定机构应成立失能鉴定管理部门,建立由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组成的鉴定队伍,并报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未备案人员不得参与失能鉴定;

 

5.定点鉴定机构应制定失能鉴定工作管理制度,明确鉴定受理、实施、争议处理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鉴定工作过程管控,确保失能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发布: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