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浙医保联发〔2019〕7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落实 2019 年省政府民生实事,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现就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 2019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统一部署,落细落实省政府医保领域相关民生实事要求,查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制度短板,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网络,方便城乡居民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提升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2019 年,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慢性病病种数量不少于 12 种。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凭定点

 

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到参保所在统筹区指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慢性病病种相关药品。全面建立

 

和运行医保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服务机制。

 

三、主要内容

 

各设区市要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

 

(一)覆盖范围。覆盖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规定病种。省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

 

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 12 种常见慢性病。各

 

设区市结合本地慢性病特点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可自行增补常见慢性病病种。

 

(三)保障水平。将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治疗扩大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药店。坚持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保障

 

水平不降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合理设置门诊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基层门诊慢性病医疗

 

报销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肺结核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 70%);基层设置起付线的,原则上不高于 300 元,实行按年累计计算。

 

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水平,由各设区市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城乡居民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慢

 

性病可在居住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相关政策按参保地执行。指定药店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可参照二

 

级医疗机构执行。

 

(四)治疗范围。按照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确定全省统一的医保慢性病常用药品范围。各设区市增补的慢性病病种,由各设

 

区市自行确定药品范围,并报省医保局备案。推进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结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

 

(五)配药管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电子处方到当地指定药店刷卡购

 

药。省内医保定点的零售连锁药店,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服务指定药店范围。放宽慢性病门诊配药时限,根据病情

 

需要,可将慢性病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 4 周延长到 12 周。指定药店销售的相关慢性病药品必须为省药械采购平台范围内医

 

保药品。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由省医保局统一确定。

 

(六)药品配送。按照“保覆盖、保供应、保配送”要求,确定若干家全省性医药连锁药店集团作为第三方配送服务方。保覆

 

盖,要求每家医药连锁药店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 1 家门店;保供应,要求每家医药连锁药店集团向全社会公布能够提供覆盖 12 种慢性病的常用药品清单,并确保提供相应药品;保配送,要求每家医药连锁药店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 1家门店能提供药品配送上门服务。省医保局和各家医药连锁药店集团统一签订第三方配送服务框架协议,明确药品配送服务细则。各统筹区按照协议要求,对提供配送服务的门店开展患者满意度、送药时效性、配送安全、配送员资质等方面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保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总,分管领导要亲自负责,成立医保民生实事专项工作小组,统筹协

 

调,抓好落实。要按照全省一盘棋要求,高标准、严要求把这项民生实事抓实抓好。

 

(二)强化部门合作。各级医保部门要牵好头,制定实施方案,协调民生实事有序推进。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慢性病综合防

 

治,加强慢性病诊治管理,结合县域医共体建设,显著提高基层慢性病诊治水平,确保各级医疗机构治疗必须的常见慢性病药品

 

及时供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流通管理,确保慢性病药品质量。

 

(三)加快工作进度。各设区市要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将政策调整到位,开通指定药店刷卡结算,全面

 

运行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机制。加强工作督查,每季度要以市为单位督查实施进度,省医保局将按月开展通报。

 

(四)加强基金监管。各设区市要切实用好管好医保基金,重点整治药店欺诈骗保行为。特别是对指定药店,要加大监管力

 

度,实现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全覆盖。加强医保慢性病处方审核,严厉打击滥用辅助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本意见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17 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