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关于调整医保业务经办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粤医保〔2020〕3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2021〕36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现对相关医保经办事项调整如下:
关于受疫情影响的医保(含生育)待遇申报延期时限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我市实际,2020年医疗终结或生育结束后受疫情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医保(含生育)待遇的参保人、参保单位,延迟申报期限不超过2021年12月31日。
关于三孩生育备案的业务申报
为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2021年5月31日零时起生育三孩的,可凭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生育备案,按规定享受相关生育待遇。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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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