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2021年)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学组〔2021〕5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9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8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规定分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分担

 

本次全市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2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规定分担。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分担;对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另外,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31号)规定,对我市一类革命老区村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从2020年起新增支出部分(剔除中央、省补助后),市级给予50%补助。

 

二、若2021年上级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增加上级补助资金,按上述分担办法相应调整市县分担标准。

 

三、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协同做好配套资金的测算和安排,及时落实本级应负担的补助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梳理基础养老金调整人员数据,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参数设置,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标准及时发放到位。调整情况请于10月31日前分别书面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9日


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