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开展2019年度驻沈中直省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驻沈中直、省直用人单位: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规定和2020年度工作安排,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决定从2020年6月15日起,开展201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时间

 

2020年6月15日至8月14日。

 

二、书面审查范围

 

驻沈阳中省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驻沈阳中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

 

三、书面审查内容

 

用人单位贯彻落实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劳务派遣用工等情况。

 

四、书面审查方式

 

本年度书面审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审查和现场书面审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网上申报审查

 

1、登录

 

用人单位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点击公共服务版块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业务办理窗口,或者直接输入网址http://218.60.151.65:7032/ 进入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窗口界面。

 

2、注册填报

 

为保证书审申报质量和申报成功率,在填报前请用人单位认真阅读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关于2019年度书面审查工作相关申报备案文件。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真实情况完成注册及填报信息后,提交书审申报信息即可。

 

3、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

 

通过网上审核的用人单位,登录账号即可打印《网上审查合格凭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到省人社厅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逾期未办理的用人单位,或未通过管辖监管审核的用人单位,需重新进行网上书面审查信息提交。

 

(二)现场书面审查

 

凡满足近3年内连续审查合格以上标准的,免于现场书面审查,用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近3年书面审查合格凭证,及《网上审查合格凭条》到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凡未满足近3年连续审查合格标准的,需进行现场书面审查,通过网上书面初审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进行书面审查:

 

1、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

 

2、2019年网上书面审查合格凭条;

 

3、2019年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和工资表;

 

4、2019年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5、辽宁省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文本、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或与劳动者签订的返聘协议;

 

6、2019年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7、2019年度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表和执行表;

 

8、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

 

9、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其他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相关资料;

 

10、其他相关资料。

 

省劳动监察部门根据2019年度省本级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等情况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进行确认,并在《辽宁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上打印相应的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等级。

 

五、有关要求

 

用人单位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藏匿、毁灭证据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列入年度诚信等级C级,予以向社会公布。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报告凭证》将作为用人单位办理招用工备案、工资手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需提供的必要凭证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重要依据。

 

联 系 人:谭建宏

联系电话:024-22955716

 

附件: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信息填报说明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5日

 

附件: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信息填报说明

 

一、注册账号时所属行政区划选择方法

 

1、省属企业(单位)、省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选择辽宁省。

 

2、市属企业(单位)、在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沈企业(分支机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选择所在市。

 

3、区县属企业(单位)及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选择经营所在区县。

 

二、帐号注册部分填写说明

 

1、注册帐号时,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用人单位,用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代替。

 

2、单位名称、法人姓名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书的用人单位名称、法人姓名准确填写。

 

3、所属机构的选择:市属企业(单位)、在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沈企业(分支机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选择所在市。

 

区县属企业(单位)及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用人单位选择经营所在区县。

 

4. 用人单位提交的网上申报信息,在劳动监察部门未审核之前,可以进行修改。修改时需要重新上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照片,点击提交即可。

 

三、企业基本信息部分填写说明

 

1、单位地址:填写用人单位办公(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包括街道、门牌号、楼层、房号。

 

2、隶属监管关系:填写本单位隶属关系,没有隶属关系的用人单位选择“其他”。

 

3、主管部门:填写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选择“其他”。

 

四、劳动用工信息部分填写说明

 

1、从业人员总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总数。

 

2、劳务派遣使用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在本单位工作的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的劳动者人数。

 

3、未成年工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在本单位工作的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人数。

 

4、聘用退休人员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在本单位工作的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人数。

 

5、童工人数(全年):填写审查年度全年在本单位工作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人数。

 

6、残疾职工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在本单位工作的持有残疾人证件的劳动者人数。

 

7、解除劳动用工关系人数(全年):填写审查年度全年本单位解除劳动用工关系人数。

 

8、农民工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户籍职工数。

 

五、工资支付部分填写说明

 

1、实际发放工资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实际发放工资人数。

 

2、实际支付工资总额(全年):填写审查年度全年本单位实际应发工资总额。

 

3、个人最低月工资金额(全年):填写审查年度全年本单位应发工资最少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金额。

 

六、工时制度信息部分填写说明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人数。

 

2、综合计算工时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情况,依据沈阳市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中的内容进行填写。

 

3、已执行带薪年休假人数(全年):填写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审查年度全年本单位已执行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人数。

 

七、辽宁省内参保情况

 

1、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总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总人数。

 

2、申报缴费工资总额(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实际申报缴费的工资总额。

 

3、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总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总人数。

 

4、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年底):填写审查年度全年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

 

5、缴纳养老保险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人数。

 

6、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

 

7、缴纳医疗保险人数(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医疗保险人数。

 

8、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年底):填写审查年度12月份本单位在辽宁省内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金额。

 

八、其他部分填写说明

 

1、是否已办理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填写是或否。


来源:辽宁省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业务办理
发布: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