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自治州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全州各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报告》(审社报〔2020〕13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建金〔2020〕25号)文件要求。经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从2020年5月1日起,进一步规范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取消我州现行“借款人五年内购、建、修自住住房并具有购、建、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或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州内法院拍卖的商品房,具有法院成交确认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完税发票和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职工可以以购二手房的形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开展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住房贷款业务。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偿还银行住房贷款的,年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前一年正常期次还款金额合计(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时没有享受过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同一事项再次办理提取的,应简化办理手续,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实际支付金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时享受过公积金贷款的则不予提取。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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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4-22